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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解读(增城)

发布时间:2018-10-15 04:53:23 浏览:214 来源:网络转载

为了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提升农家乐服务,于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42号)(以下简称《办法》)。鉴于该文件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我市对该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后重新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农家乐是一种新兴的、发展迅速的乡村旅游模式,至2015年,广州市已经有超过千家农家乐,为了加强对农家乐的规范和管理,经市法制办、旅游局、农业局等多部门组织调研,市政府出台本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目前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乡村旅游形式,农家乐管理主要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另外农家乐管理中比较突出的环保等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外,广东省在2013年制定的《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农家乐旅游服务规范》两个地方规范也是农家乐服务与监管的具体参照依据。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发展星级农家乐扶持。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办法》加强扶持发展星级农家乐。通过评定星级农家乐、扶持“整村开发”和“企业+农户开发”、政府旅游网站推广宣传、监管信息共享及公开等措施,在不增加农家乐经营成本和办事手续前提下,促进农家乐优化升级、提升经营和生态效益。

  (二)《办法》注重环保,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已建成的农家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予以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其他区域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后接入管网;在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污水处理后回灌林田或经许可后入河”,实行最严格水污染管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办法》规定,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服务投诉电话号码“12345”,方便游客投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广州旅游网”、“广州农业网”等网站设立“广州农家乐”专栏进行公共推广,公布广州农家乐地图、项目介绍和指引。

  三、本次重新发布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于违反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原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内容不变,顺序变为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本办法据此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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