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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些发票是不能报销的

发布时间:2021-11-23 02:20:53 浏览:600 来源:网络转载

编码简称不需填写也能报销?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

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不强制要求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但不影响报销?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

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不影响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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