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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又出便捷服务啦!快来了解一下吧!

发布时间:2021-11-23 11:34:34 浏览:600 来源:网络转载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是不是很赞!今天一起来看看部分优化内容吧!

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前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后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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