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万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发布。本次修订对企业商标布局影响深远,本文将为你解读核心变化。
现行法中关于商标的定义是开放式的,但实务中能被接受的商标类型并不开放。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本次又增加了“动态标志商标”。
什么是动态标志:
软件中的动态LOGO
手机开机动画
APP启动画面
品牌形象片的标志性片段
对企业的影响:
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未来可将已有的动态标志纳入商标布局范围,同时也可以设计一些动态标志商标纳入企业品牌形象范畴,使得品牌整体形象变得更为立体化、多元化。
意义:
我国将进一步缩短商标整体授权时间
互联网时代,商业节奏明显变快,企业对于商标快速授权的需求提高
企业应对:
初审公告期是商标监测的关键窗口,窗口时间缩短就意味着监测频次要增加了。一旦发现涉嫌“抢注”商标,给到企业决策以及准备商标异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也更紧张了。
现行法中的第四条被视为商标“囤积”的规制条款,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将原本的“恶意”要件修改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将原本位于商标无效宣告法定理由条款中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移出后与本条合并
对企业利好:
在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之内,企业可以大方地将合理的防御商标布局作为企业商标管理中的一环。
现行法中受到“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仅限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人大意见稿”中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删除,即也涵盖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影响:
扩大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企业可以维权的途径进一步增加
同时,某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判断过程,从“认定”改为了“确认”,相当于重申了驰名商标只是一种客观状态,进一步否定驰名商标具有荣誉性质。
现行法中对于要以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为结果依据的案件,“可以”适用中止审查。
对企业利好:
大大减少了获权确权过程中维持程序空转的负担。同时也意味着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新增条款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商标使用乱象(如“千禾0”等商标使用舆情)。
新规要求:
在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中,误导行为通常源于商标与使用场景的结合,商标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欺骗性。企业在未来的品牌策划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要谨遵诚信原则,不要跟消费者耍小聪明,玩文字游戏。
现行法中规定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具备一年隔离期。
意义:
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删除隔离期能够使得大量案件节省一年的时间,使得商标行政程序运转更高效,对企业来说更为有利。
“人大意见稿”将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移至商标法中,提升了其位阶,并伴有处罚条款。
新增内容:
“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国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企业提醒:
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要擦亮眼睛,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机构。
本次商标法修订,总体体现“加强商标保护、优化授权程序、规范使用行为”的立法导向。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立法进展,适时调整商标布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