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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1 11:36:24 浏览:487 来源:网络转载
一、修订背景 
    《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府〔2008〕25号,下称原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遏制资产管理的奢侈浪费现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鉴于原办法已经到期,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不能满足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区财政局启动《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的 
   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风险较大、国有资产出租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本次修订,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加强自用资产管理,提高单位产权意识;二是严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审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四是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强化资产全生命周期监管。 
    三、编制说明 
    本次修订是以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法制办审查等程序,并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内容摘要 
   《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共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核实、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附则等八部分。 
    本次修订重点对总则、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等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完善国资监管架构建设;二是对资产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增加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内容,加强决策科学性;四是修订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增加利用“三资”平台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内容;五是修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六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资产评估及清查核实”、“信息管理”等章节,删除了“经营性资产”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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