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瑞知识文库

咨询热线:400-662-3718

《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1 11:33:13 浏览:578 来源:网络转载
现就《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订背景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长期以来在信息化领域的战略部署,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6〕3号)等系列文件。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珠区政务信息共建共享开放利用,破除体制性障碍造成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战”和“信息孤岛”现象,提升海珠区数字政府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区实际,经多次研究讨论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订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三)《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府规〔2016〕3号); 
  (五)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际,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原则,共分“总则”、“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目录”、“政务信息共享的程序”、“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力图实现“一数一源”:规定了包括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基础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责任采集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准、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二)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共享”: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应当与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不因信息共享而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程序: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有争议的共享申请,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联合会审;会审仍不能解决的,由区政府裁定。排除部门利益对信息共享的阻碍。 
总的来讲,就是以谁的数据为准、能否共享、如何共享,发生争议如何解决,为解决“信息孤岛”探索一条道路。

扫一扫 加关注,获取更多创业资讯

免费电话咨询
400-662-3718

@2006 -2016 yracc.com 版权所有 icp证:粤ICP备15036807号-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