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本内容按2019 年政策进行解读,2020 年政策有待国家和省进一步明确,届时另行通知)
(一)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支持方式
申请支持
(三)支持内容
符合条件的,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6个月的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支持条件(支持对象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1.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2.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申请认定企业应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认定为受影响企业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且不属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和“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 景、生产恢复无望的企业”;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在申请时已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4.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五)需提供材料
申请受影响企业的认定:企业需填报并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
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企业需在线确认《企业承诺书》,并如实填报申报表信息;
(2)提供与本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申请受影响企业的认定
受理部门:我市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七)办理时限
1.申请受影响企业的认定
企业可在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后,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最终审核结果以市级各相关部门联合复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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