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认缴股东仍需出资。认缴制下,股东虽无需设立时立即缴足出资,但要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未按约定出资需担责,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补足,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股东出资义务不受内部约定影响,认缴股东有法定出资责任,应依章程履行。
一、新公司认缴股东还需要出资吗
新公司认缴股东仍需出资。认缴制下,股东虽无需在公司设立时立即缴足出资,但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方式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
若股东未按约定出资,需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出资义务不受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间内部约定的影响。所以,认缴股东有法定出资责任,应依章程约定履行。
二、新公司认缴后股东出资有啥规定
新公司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有如下规定:出资期限: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等。缴纳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未按规定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册资本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未按规定出资,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我们探讨新公司认缴股东仍需出资这个问题时,需要清楚的是,认缴制虽给予了股东出资时间的灵活性,但责任却丝毫不能减轻。除了上述提到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外,若公司因股东未足额出资而面临经营困境,未出资股东还可能影响公司整体的信誉和发展前景。在公司需要资金拓展业务、偿还债务时,未出资股东的行为可能会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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