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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1 01:19:52 浏览:512 来源:网络转载
鉴于原《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到期,根据《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6〕6号)和《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工作指引》的规定,为有效推进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依据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广州市人社局在2016年和2017年先后出台《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工作指引》,对此,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确保我区有充足的资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我区有必要对《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认定条件“成立时间”。旧《办法》规定“基地须为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新《办法》则对基地成立时间不作限制。根据实施经验, 旧《办法》对2008年以前成立,但通过后期改造达到区级创业基地有关认定标准的基地,因注册时间不符而不能纳入认定范围,不利于全面调动企业创建区级创业基地积极性,且目前《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也取消了对基地成立时间的限制。
(二)调整基地类型。旧《办法》的基地类型分为“楼宇基地”、“园区基地”、“门面型基地”等五类;新《办法》调整为“综合型”、“农村型”、“创新型”三类。综合型基地主要侧重建立创业及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创业场所和平台;农村型主要针对“公司 农户”的农村合作类型的农民创业就业模式,继续扶持农民创业增收;同时,增设了“创新型基地”,这是为了顺应当前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基地而设置的,并将这类型基地的场地面积要求降低到“不少于1500平方米”,与市要求相一致。其它类型面积均保持我区原有的标准。
(三)调整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和增加通过评价后的补贴。一方面,为更好挖掘优质企业成为我区创业基地,将创业基地建设补贴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另一方面,为鼓励创业基地更好地为创业者提供基地管理服务,增设评价合格补贴项目,补贴金额为5万元。以上两项补贴均依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增设(市级补贴标准为:“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四)调整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结构和人数要求。《办法》安置就业人员不分本市和非本市人员,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人数作了相应的调整:综合型基地带动就业300人以上,农村型基地带动就业50人以上。
(五)参照市的做法,在认定申请表上还设定了“记分表”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并设定基地管理25分、服务能力30分、孵化效果20分、社会贡献25分;分别设镇(街)初审、区复核记分,区验收评审记分。实行以优中选优的“记分制”制度。
(六)加强对创业基地评价和退出机制。《办法》在笫八条和第九条的中,增加了加强基地评价管理的内容。根据《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相应建立了评价退出机制,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价加强基地管理,对不符合标准或建立后改变性质,造成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基地的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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