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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6 09:04:43 浏览:458 来源:网络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穗府办〔2016〕12号)《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荔府办〔2017〕63号)精神,为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指企业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的并实际运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落户奖励: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认定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租金补贴:在我区科技创新园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区相关园区政策享受科技创新园区创新型企业场租补贴扶持。

第六条 研发补贴: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广州市研发经费后补助政策享受年度研发费总量补贴和按照我区研发经费后补助政策享受年度研发费增量补贴。

第七条 人才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人才,可根据《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优惠服务办法》(荔府办〔2015〕11号)优先推荐参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被认定或评定为市、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市、区各项人才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人才,可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享受人才入户政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经费支持范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评审、报区政府审批,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落户奖励和认定奖励的科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荔湾的纳税的义务,不迁离荔湾区。如有违反,应退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根据企业名单做好监管,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承诺中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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