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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税收扶持

发布时间:2018-10-11 02:51:06 浏览:514 来源:网络转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 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8 号)第四点第(二)项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从事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重组业务所取得的收益或资产评估增值,按 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待遇;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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