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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商法人

发布时间:2023-07-21 11:31:08 浏览:3,414 来源:自编
变更工商法人
一、工商登记法对法人变更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一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在合营企业的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新设"与"兼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二、关于股东出资的抽逃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期)刊登的案例:
某有限责任在验资过程中发现股东刘某将其所持股份中的1000万元抽回后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及个人消费等事项。经调查证实,该1000万已全部被刘某个人使用并归还了借款本息。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确认该1000万系抽逃出资行为无效并返还该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属将所出资本金以其他名义进行转让他人使用的情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恶意占有的故意和行为。(参见: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1集(总第43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三、"隐名投资"、"假名投资"的法律后果 "隐名投资人"指实际投资者不直接出面或通过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人;而所谓"假名投资者",则是指实际投资者本人不出面或通过他人代自己持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民法通则》并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指出:
"公民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时只付给自然人而不付给借款人...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即构成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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