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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

发布时间:2023-06-25 01:44:01 浏览:3,611 来源:自编
0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114号):


02申请条件

1.申请初创企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一下条件之一:a、毕业5年内大学生、留学生b、深圳户籍人员c、港澳居民

2.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在其企业内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03补贴标准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每人10000元、合计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04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治治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0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长不超过36个月。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4.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初创企业补贴申请,要在“宝安政府在线”、街道网页等媒体以及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创业补贴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街道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将辛}、贴资金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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