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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1-13 09:18:38 浏览:89 来源:网络转载
       选择成立什么类型的公司,都是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的,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大公司,大部分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很多人是分不清的,具体是有什么不一样,那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是怎样?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而股东人数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 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有限股份制公司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而责任有限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而责任有限公司不需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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