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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这些情形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1-11-29 09:28:27 浏览:500 来源:网络转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19种纳税失信信用行为:
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6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7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8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9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1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1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13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14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15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6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17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18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19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五种情形: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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